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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本该定为强奸罪的定为嫖宿幼女,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制裁。“嫖宿幼女”应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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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re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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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7.83.112.*
[2009-11-01 00:3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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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彻底、干净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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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江利
[2009-10-31 11:15:00.0]
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何种理由,一律坚决、彻底、干净杀光,并处罚金5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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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0.8.*
于 2009-10-31 18:36:29.0 发表评论
不用打不用罚,哪儿犯得事就从哪儿办,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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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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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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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80.126.29.*
[2009-10-31 09:27:00.0]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应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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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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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点取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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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5.49.24.*
[2009-10-26 08:06:01.0]
取消的法理如上朋友们所说,不复杂.关键是要马上采取行动,特别是争取启动法律程序,人民失去的尊严要抓紧时间一点一点自己争取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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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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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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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2.89.123.*
[2009-10-25 21:14:56.0]
都是人搞的游戏,查一查是那个狗娘搞出来的这条强盗法律条文?现在又要辨认什么?本身就是恶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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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106.*
于 2009-11-01 15:51:56.0 发表评论
谁说同意的话就应该把他自己女儿给坏人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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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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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愚公之剑
[2009-10-23 15:24:41.0]
嫖宿幼女罪设立的前提是幼女卖淫,而国家法律规定,14岁以下儿童是不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人。所以无论幼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被强迫,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交易,幼女卖淫的说法都是不成立的,这是在损害幼女的利益,为实施强奸幼女的罪犯开脱罪责,减轻处罚。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幼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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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5.16.*
于 2009-10-25 18:54:50.0 发表评论
昔有与幼女发生关系按强奸论何时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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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之剑
于 2009-10-27 13:03:39.0 发表评论
刑法360条2段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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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之剑
于 2009-10-27 13:04:28.0 发表评论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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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之剑
于 2009-10-27 13:09:09.0 发表评论
刑法236条2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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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之剑
于 2009-10-27 13:09:44.0 发表评论
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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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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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愚公之剑
[2009-10-23 10:34:41.0]
嫖宿幼女罪设立的前提是幼女卖淫,而国家法律规定,14岁以下儿童是不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人。所以无论幼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被强迫,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交易,幼女卖淫的说法都是不成立的,这是在损害幼女的利益,为实施强奸幼女的罪犯开脱罪责,减轻处罚。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幼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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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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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0.7.129.*
[2009-11-01 15:41:00.0]
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少女的,不管少女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我想,法律应分的再细一些:强奸幼女的判死刑,嫖宿幼女的判死缓。毕竟我们每一个家庭都有女性,有谁能接受这种事,无论是制定法律的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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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强奸是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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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落晨夜羽
[2009-10-31 22:34:59.0]
嫖娼是建立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强奸只是一方的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别人身上的。所以这两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因而不能把嫖娼定入强奸行列。
但是嫖娼的危害太大,所以这个法律根本不该并入强奸最,更不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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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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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1.140.30.*
[2009-10-23 14:30:16.0]
反正想在天朝大学/中学都是妓院的培养基地,不在乎扩大大小学/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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