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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罪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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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行2008
[2009-11-08 15:22:49.0]
对范跑跑和周老虎各路媒体都穷罪猛打,对这样的人更应四面围追堵截,穷罪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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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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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leeping
[2009-11-08 13:34:15.0]
能救人却没有,这跟谋杀有什么分别?即使这些渔民不是直接犯案,也是间接谋杀了,对此,中国就没有法律来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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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沦丧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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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挖河工
[2009-11-06 11:14:42.0]
渔船离水中挣扎的大学生只有5米距离。一可以靠近;二可以伸过一根竹竿;三可以抛给一个救生圈。可悲的是没有,都没有!
一,这样的渔民道德丧尽;他们不能代表数以千万的渔民。更多的海上渔民,见到落水者都会鼎力相救;
二,这样的问题还要讨论,是主持者的混账和耻辱;
三,有人还为这样的渔民辩护,是社会的悲哀。
这样的可耻事件只能出在今天。这就是礼仪之邦?这就是和谐社会?这样的丑事古代没有。外国没有。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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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230.*
于 2009-11-08 18:33:49.0 发表评论
这样的拉圾还配叫做人吗?还能称为渔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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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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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追究先追究那些违法乱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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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1.142.246.*
[2009-11-06 09:04:33.0]
要追究先追究那些违法乱纪的事。中国有那么多的违法乱纪的事无人关心,无人处理,为什么这件事有这么多的人说?那是因为:渔民是最低层的人,无权来为难你,说渔民该处罚的人,可以体现自己多么的高尚。
要处罚渔民,先让社会公平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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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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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不如的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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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9.34.79.*
[2009-11-05 18:27:25.0]
能打捞尸体,说明他们有救人的能力,袖手旁观,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法律应该制裁这种人,道德应该抹杀这种人,竟然还有人为他们辩护,禽兽不如的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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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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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是侮辱死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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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乐然
[2009-11-05 16:07:41.0]
那样把大学生绑在船上,当成一个物件,这是在侮辱人,侮辱死去的人。给钱吧,不给钱,不给你尸体,悲哀!国家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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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然
于 2009-11-05 16:08:28.0 发表评论
逝者如斯夫,不应该让死去的人不能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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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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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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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2.192.93.*
[2009-11-05 15:57:46.0]
试问:捞尸的同伙落水了?他们救不救?是选择挣1万2还是1万8?一群猪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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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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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3.87.234.*
[2009-11-04 22:16:30.0]
这些自私人物,是中国社会素质的体现。在中国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事情。按伦理道德处极刑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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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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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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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7.84.169.*
[2009-11-04 22:08:37.0]
小学都知道的事,大了,怎么啦。你有船的啊,很好的事啊。没人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是你的家人那?你又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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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了扔海里以警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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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1.57.151.*
[2009-11-04 16:17:41.0]
祖国的强大,全民素质的提高,绝不能只靠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们,全社会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提高自身的素质和道德修养,有时也是需要一些警示和震慑的,所以一些败类还是可以做为反面教材来使用的。把那个渔民捆好扔大海里,政府出钱打捞,也可以对得起它所作的“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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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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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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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3.5.70.*
[2009-11-04 13:02:26.0]
胁迫他人身体已达到索取财物或者其他目的的。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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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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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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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9.4.252.*
[2009-11-04 12:09:07.0]
想象一下:如果死的是你自己最亲的人,我相信,每一个人都希望那些完全有能力去救人的人,可以去救人!可是当人们无视你的亲人的生命在消失,你难道不希望可以亲手枪毙了那些冷酷无情的人吗?等同于故意杀人!!!!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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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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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容 天诛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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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3.123.251.*
[2009-11-04 10:09:25.0]
1.他们具有人的躯壳,就应该知道人命关天,岂容坐视?妄披人皮
2.具有救人的能力,却让别人去承担救人的责任?进而冷漠至看到别人筋疲力尽的的救人,却依然不为所动。岂是一个冷漠所可以带过的!
3.动物,人们眼中的畜生,看到同类如此受难都不会坐视吧?
4.树木,岩石 面对前来避雨的生灵,都没有避而远之。。。唉,可叹
5.某些为其说话的政府官员们,某些为其解脱的人们,好好思索一下。科学社会不迷信,可是违背自然规律,早晚要承担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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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这片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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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8.19.228.*
[2009-11-04 08:05:44.0]
应该把这些见死不救的鱼民赶出这片水域,他们这样做已经有40多年了,6几年我曾亲眼目睹过3个小学生不幸身亡,这些鱼民和停在旁边的气船就是不救.政府应该整治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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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法约束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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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18.22.30.*
[2009-11-03 18:11:43.0]
有些看似道德的问题,应该立法约束。道德的败坏的根本原因是法制的不健全,还有执法的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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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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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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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0.24.197.*
[2009-11-03 15:43:46.0]
世风日下,人心不沽,不打击此类败类,怎么建设和谐社会,应立重法打击,以谋杀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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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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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6.63.4.*
[2009-11-02 20:53:04.0]
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将来你出危险的时候别人也会围观,不知道你的尸体是1W2还是1W8捞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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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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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5.33.196.*
[2009-11-01 20:12:55.0]
当看见三个老乡溺水身亡的那一刻起,我就在关注这件事情,在众说纷云的答案中都带着自己的情绪,处理这件事,公众拿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衡量标准,为逝去的人讨说法还是为活着的人开脱,没有人知道,在抛开这件事去想象现在的社会,这样的事发生的还少吗?推到去年奥运开幕式上出现得那两个孩子现在的生活,就能想到了;当一个事情过N天后又有谁还会坚持去过问呢?现实的社会在物欲横流的时间又有谁去更深的想过,现在悲伤的到底是那几个见死不救的人,还是失去孩子的家人呢?各位热心的网友,做点实际的好不好!我只能说一句这是国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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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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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2.92.220.*
[2009-11-01 18:32:35.0]
见死不救,就是犯罪.立案侦察,移至检察院,向法院堤起公诉,由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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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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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1.167.95.*
[2009-11-01 17:42:00.0]
对相关不道德行业课税100000000%,漏税根据法律处理,如果有这么一条,若干关于道德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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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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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男解男分
[2009-11-01 16:54:03.0]
这不只是无社会公德的问题,还是一个社会良知、公众良心的问题。
对这样见死不求的现象就应该力刹,以正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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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164.*
于 2009-11-01 17:44:57.0 发表评论
该表彰的应表彰 该打击的应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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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宣传“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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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2.48.134.*
[2009-11-01 11:10:35.0]
现在的中国真的很奇怪,中国传统的封建王朝也一直宣传“天下为公”“先天下之忧而忧”,西方国家现在也宣传集体精神、团队意识,现在的中国宣传小岗村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所以出现这样的事,虽然奇怪确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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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94.*
于 2009-11-01 12:01:15.0 发表评论
上层建筑,难辞其咎,中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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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195.*
于 2009-11-01 17:04:39.0 发表评论
这是谁之过?D要押上历史审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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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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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aybuddha
[2009-10-31 20:23:19.0]
至少10年有期徒刑,
或者额头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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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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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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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1.3.76.*
[2009-10-31 19:24:09.0]
真没有办法,我村一个学生掉到水里死了,捞上来要8000千,经过多方协商给了5000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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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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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真诚的农民
[2009-10-31 19:24:02.0]
见死不救,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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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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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2.4.192.*
[2009-10-31 14:14:11.0]
国家不应该只教老百姓怎样赚钱,还要交老百姓怎样做人,否则就会象谁说的来?忘了好像是鲁班说过的“人将不人,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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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应当有准确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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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路向前冲
[2009-10-31 11:39:27.0]
提请辩论发起人注意,是否当时有船在附近,以及是否有学生跪地求饶,这些必须要真实,如果不能确认,绝不应用“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说法,这除了是对事实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参与辩论人的尊重。如果只是猜测、假设,也应当注明。并不会影响参与辩论者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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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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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路向前冲
[2009-10-31 11:33:42.0]
见死不救,应该追究责任,在追小偷时,小偷落水,有生命危险,不加施救,况且要承担责任。有人落水有危险,有施救能力而不施救,更应承担责任。只是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根据法律。法律应当有这方面的条文,如果没有,建议全国人大在立法时要考虑这种社会现象。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当时是否果真有船在附近,果真具有施救能力,在这样的前提下,谈该不该承担责任,这样才有意义。如果是假设有渔船在附近,我们的辩论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当然我们的辨论只是辩论,只是希望不要再发生这样类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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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追究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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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路向前冲
[2009-10-31 11:32:44.0]
见死不救,应该追究责任,
在追小偷时,小偷落水,有生命危险,不加施救,况且要承担责任。
有人落水有危险,有施救能力而不施救,更应承担责任。
只是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根据法律。
法律应当有这方面的条文,如果没有,建议全国人大在立法时要考虑这种社会现象。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当时是否果真有船在附近,果真具有施救能力,在这样的前提下,谈该不该承担责任,这样才有意义。
如果是假设有渔船在附近,我们的辩论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当然我们的辨论只是辩论,只是希望不要再发生这样类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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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他财路让他赚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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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8.55.71.*
[2009-10-31 09:52:13.0]
像他们这样黑心的人赚旱黑心钱的人,大家应该联合起来都不买他的帐,让他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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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96.*
于 2009-10-31 13:21:45.0 发表评论
对这种人应该把他的照片粘出来叫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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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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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之火
[2009-10-31 09:10:36.0]
如果法律不许可,应该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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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96.*
于 2009-10-31 13:25:19.0 发表评论
对付这种人的办法就应该把他的照片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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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渔民还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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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儿女论剑江湖
[2009-10-31 09:07:22.0]
一、这些渔民已经突破了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底线,居然为了蝇头小利而见死不救,道德极其败坏,性质极其恶劣;
二、这些渔民应该接受全社会的道德审判,对于这些当事人,应该人人得而诛之;
三、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应该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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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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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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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1.53.229.*
[2009-10-31 09:02:07.0]
自己不救,别的渔船也不能救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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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96.*
于 2009-10-31 13:28:08.0 发表评论
你说要杀那么杀谁呢只能说这个人品德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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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符合刑事犯罪要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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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和看客
[2009-10-30 18:32:06.0]
不足5米的距离,也只需把救生圈扔给在水中的大学生即可!而这些蛇蝎心肠者竟借机敲诈勒索、眼看3名大学生遇难!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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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96.*
于 2009-10-31 13:32:28.0 发表评论
政府应该介入帮助这些牺牲的学生家长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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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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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江利
[2009-11-08 09:44:29.0]
既然从刑法上追究不了他们的法律责任,而从道德上谴责他们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建议公安、工商、地税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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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不对,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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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9.1.195.*
[2009-11-06 22:49:43.0]
“特色”社会的必然产物,不足为奇。党和国家救人民的钱,被刘青山张子善,黄瑶之流高官所吞噬,可斥之为谋财害命吧?谋财害命和见死不救谁更可恨一些?在道德沦丧的环境里,法是没有意义的,他可以宰割庶民,却不可以使用于制定法律的人。三公消费一万个亿,绝不是没有法规,没有制度的后果,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教训呀!“精英”尚且如此,庶民其奈我何?不信你们到“发达”省份贵州看一看,那里的县级、地区级"精英"的思想境界,又能比“渔民”高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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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民众生命危险的时候110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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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叹世界
[2009-11-06 15:35:56.0]
鱼民可以交当地行业协会以道德败坏加以研究处理,则不违法.但是,特别严重的是110去了哪里?他们有明显的渎职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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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97.*
于 2009-11-07 09:43:51.0 发表评论
对这种鱼民没有德性人应该大家共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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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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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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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18.28.72.*
[2009-11-06 11:48:01.0]
作为一个人治社会,当然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但是我们是法制社会,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不能做。
没有违法的事情不能惩罚
否则就是社会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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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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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的警察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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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2.240.51.*
[2009-11-05 16:10:30.0]
讲句实在话 我不救人是正常的 你站在旁边你未必会救 一家人还靠自己,
救人是警察的事情 不然要警察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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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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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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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8.114.19.*
[2009-11-05 11:32:07.0]
鱼船老板说了一句,在中国有好多人都承认事实的话,心理话。老实话。这就是有些国人的素质,经济时代嘛就是要向钱看。那管人死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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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5.29.*
于 2009-11-05 13:17:32.0 发表评论
一派胡扯你咋这样说话真没意思s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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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5.29.*
于 2009-11-05 13:17:34.0 发表评论
一派胡扯你咋这样说话真没意思s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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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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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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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2.91.135.*
[2009-11-04 15:16:43.0]
并无法定义务,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道德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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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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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有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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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3.122.229.*
[2009-11-04 14:07:02.0]
渔民有什么罪,也是依靠劳动吃饭。也是一种交换。欺负老百姓处什么本事。为什么没有人去问海事局,消防。他们拿着老百姓的钱,怎么办事的。有本事的去问当地政府的责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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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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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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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11.138.138.*
[2009-11-04 08:34:12.0]
不救人是不对的,这只是道德问题.但从当今社会来讲,也没有什么不正常,当官的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会上讲反腐败,会下想怎么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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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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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问题而已,法律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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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3.9.2.*
[2009-11-03 16:10:16.0]
哪个法律规定不救人你就得偿命了?渔民我是没看到,但是报导上说为了救俩个小孩死了三个大学生对吧,那应该说明河水很急,人家渔民为了自己的安全考虑不下去也是正常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你也不能因为人家爱惜自己的生命就拉去坐牢吧?渔民的道德素质高了也许会下去救人,可是你看看他都要靠捞尸体过日子了就知道他有多穷了,哪来的时间受教育呢?每日的操劳,回家肯定很累,养家糊口不容易。自己一个人在船上整天的飘啊飘的,半天都接触不到几个人,他能不冷漠么?渔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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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48.25.*
于 2009-11-03 19:42:19.0 发表评论
人一旦失去人性,说出的话也就没有心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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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37.*
于 2009-11-03 21:09:00.0 发表评论
人一旦失去人性,肯定不会说人话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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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5.43.*
于 2009-11-04 10:34:03.0 发表评论
如果是你的家人,你就不会这样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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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70.*
于 2009-11-04 13:08:30.0 发表评论
如果你掉水里啦,老子也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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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老拿老百姓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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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18.75.147.*
[2009-11-03 14:10:46.0]
要是回去30年,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吗?别老是骂鱼民,看看现在的社会现实,哪个不是被钱累的够呛,也许那个渔民正需要那笔钱为孩子交学费,也许正要那笔钱为年迈的老母亲去交救命的药费,也许他正需要这笔钱去建一个能遮风避雨的简陋住所,因为现在的老百姓太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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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48.25.*
于 2009-11-03 19:45:03.0 发表评论
只认钱,又没本事挣钱,心就交给了财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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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5.147.*
于 2009-11-04 09:51:37.0 发表评论
有本事的一贪几个亿,是豺狼还是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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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5.147.*
于 2009-11-04 15:54:38.0 发表评论
到处是污染,没鱼打了,只好改行捞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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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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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5.149.10.*
[2009-11-02 22:04:53.0]
渔民,他的工作是打渔。可无鱼可打。改为捞尸,救活人能赚钱吗?而那些拿了钱救活人的人,却不去救人,到底我们要谴责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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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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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醒醒喽
[2009-11-02 20:41:45.0]
人类发展到文明的今天,却还出现这样的事情,是值得执政者反思的。
如今的社会金钱至上,道德沦丧。并不是偶然的,是一系列制度变革造成的,很多人没有理想,没有安全感,只想着能有更多的金钱给自己带来安全和享受,并且不愿意去劳动,能不劳而获是很多人的最得意的事情。为什么会这样?不值得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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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48.25.*
于 2009-11-03 19:54:28.0 发表评论
社会每况愈下世风如此糟糕是该反思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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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道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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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华区长
[2009-11-02 17:39:44.0]
虽然是他的自由,但太没道德,下辈子不会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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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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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19.236.84.*
[2009-11-02 11:22:53.0]
法无禁止,怎么能追究责任呢?难道中国的法律要再次表现出超级弹簧橡皮泥的本性吗?道德绑架是假借道德的无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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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反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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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5.34.79.*
[2009-11-01 11:11:16.0]
110去了,没救人,没有人谴责他们
消防队去了,没救人,没有人谴责他们
海事局去了,没救人,没有人谴责他们
两小孩掉下去了,长江大学10个人下去救,3个人死了,叫见义勇为,大家要学习,7个人没死,叫见义勇为集体,大家知道下就行了
冬泳队路过,也下去救人了,也救上来人了,有人知道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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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也不允许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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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辛
[2009-10-31 21:29:31.0]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见死不救固然可恨,但如果刑法没有对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就肯定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会使刑法失去严肃性。刑法不仅惩罚犯罪行为,同时也保护着守法公民不受非法追究,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刑,如果守不住这个底线,必将酿成全社会的重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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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7.48.*
于 2009-11-01 12:59:27.0 发表评论
要说积德光荣,免再说"发毒"死奴不死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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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167.*
于 2009-11-01 13:20:40.0 发表评论
天理国法,不外乎人情!完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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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的冷漠和医院的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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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7.82.216.*
[2009-10-31 21:27:44.0]
如果说,渔民在见到有人落水就必须去救的话,那么他就是有罪的。问题是他没有这个必须的义务。不能算作是不作为。这和有些医院,为了钱,拒绝接收病人,拒绝抢救的不作为是有区别的。况且,医院的不作为都没有判过谁。这一切都是这个以“钱”为中心的制度造成的。官方的道德水平还不如民间的道德水平。所以在民间看到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痛心,但是又无可奈何,因为是“钱”高于一切的社会中,渔民这样做没有违法,只有良心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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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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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飘飘兮易水寒
[2009-10-31 21:09:48.0]
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上的提倡,不去做也不触犯法律,我觉得只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真是现代人的悲哀。
依靠现在的法律,至少这些渔民是不会被判刑的。
但是,我们可以用口水去淹死他们、用眼睛去瞪死他们、用舆论让他们再也抬不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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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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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0.162.112.*
[2009-10-31 15:04:00.0]
这样的事情是国人的悲哀,还是唯钱论的悲哀。正在悲伤中。。。。。。哀国民之不幸,叹宣传之不争,悲导向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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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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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刀刀血刃
[2009-10-31 14:58:37.0]
法律上绝对无责任,主要考虑这是营救,船方无义务去拯救落水方,网上说捞尸时候讨价还价是不是在敲诈,这个不存在任何问题,你主动去求人不是人家强迫你,就等于你喜欢一块玉器,你要去购买,人家开价一百元或一百万元都可以,只要他中间没有半点欺骗成分就可以,对事件要冷静对待,我是否有义务去保护你的生死。。。骂该骂打还是要讲道理。我也痛骂这种畜生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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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130.*
于 2009-10-31 18:13:37.0 发表评论
官商勾结官匪勾结拆垮国企船工和贪官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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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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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1.0.77.*
[2009-10-31 14:34:54.0]
追究刑事责任肯定不合理,但让人痛恨是肯定的,但现今的社会风气到底是如何败坏的?是我们应该深思的,尤其是作为表率的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及社会精英即社会名流们,你们应该反思你们的行为有利于社会道德向善还是向恶?人人都知道钱是好东西,但如果人人(尤其是社会精英们)都为钱不择手段,甚至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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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私利至上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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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9.32.59.*
[2009-10-31 11:34:36.0]
各种腐败奸诈黑恶风气横行,为私利不择手段的恶行影响下的社会能健康发展吗?金钱私利至上的时代,道义,徳行,良知.职责渐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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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救;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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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重庆越南
[2009-10-30 21:01:39.0]
具备条件的是海事,码头管理,渔政,水上派出所等
所以国家出台了“社会力量救助奖励办法”重庆渔民因救2个落水者获奖3万,这个办法出台前也有渔民救人,但是办法从法律法规上肯定了这样的救助,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从事发现场的图片,视频,目击证明分析,最快,最有条件的不一定是渔民,照片上看最近的是趸船。肯定还有其他社会船只,(不乏政府性质)为什么单单针对并不具有法律法规义务的渔民,就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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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5.103.*
于 2009-11-01 17:33:10.0 发表评论
谁有救助义务,是不是渔民,无权利何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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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让人恨之入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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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1.212.193.*
[2009-10-30 20:21:22.0]
据我所知目前好像法律还束缚不了这样的行为,只能用唾沫淹死他了。想挣钱都是人之常情,可也得分清情况啊,见死不救甚至希望有人死去这样就能挣到钱了是不是对生命有点太麻木不仁了,这样的人即使挣到钱花的对得起良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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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96.*
于 2009-10-31 13:12:23.0 发表评论
这种人简直就不佩做人可以说没有德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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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5.137.*
于 2009-11-01 10:03:52.0 发表评论
实际上尸体也是不吉利的事,谁愿意去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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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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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1.205.43.*
[2009-10-30 18:34:30.0]
我们的法律不是有见死不救罪吗?如是事实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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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96.*
于 2009-10-31 13:19:00.0 发表评论
依我看现在法律还没有这一条救人要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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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7.48.*
于 2009-11-01 13:02:02.0 发表评论
要说积德光荣,免再说什么发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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